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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纪委监委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松滋市纪委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06-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纪委监委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受理、办理、督办、审核工作,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室畅通“信、访、网、电”检举控告渠道,归口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统一接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检举控告。

第三条  信访室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信访室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认真分析研判,按相关规定报送领导审签,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办转办。

(一)对上级交办、反映市管干部及副科级以上单位的检举控告,信访室分别报送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委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其中,对上级交办件由本级办理,不再下转。承办部门办理的交办件涉及问题重大、复杂的,在提出正式处理意见前,由其与上级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进行沟通联系。

(二)对反映违纪违法问题比较清楚或比较笼统但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信访室报送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审签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反映涉黑涉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检举控告,信访室按程序移送党风政风监督室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对反映属于本级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信访室按程序移送组织和宣传部(干部监督室)办理。

(五)对反映问题比较笼统且涉嫌一般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信访室报送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审签后,移送市纪委监委派出纪检监察组或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办理,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六)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室应当径送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并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七)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通过来信反映的,信访室报送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审签后,移送乡镇(街道)或市直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通过来电、来访、网络反映的,接访干部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八)对重复检举控告,信访室登记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条  承办部门对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移送的检举控告,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

第六条  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应当建立预警督办机制,适时采取发函督办、电话督办、现场督办等形式予以落实,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检举控告按期办结。初核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不立案的,应及时报结;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后及时向转送部门报送立案决定书,并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初核或者立案后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派出纪检监察组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报送所在协作区领导审批。对上级交办检举控告的办理期限,按《市纪委监委机关办理上级

交办件工作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既不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又未按时上报的检举控告,建立严格的惩戒机制。超过办理期限7日的,由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发函督办,承办单位随卷报送“检讨式”说明。在超过办理期限14日的,经第二次督办后还未办结的,由所属分管常委对承办单位负责人予以工作约谈。超过办理期限30日的,经第三次督办仍未办结的,全市通报批评,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扣分情况计入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委机关室部、派出纪检监察组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  对署实名检举控告,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十条  承办部门从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接收署实名检举控告后,应当在确定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后10个工作日内与检举控告人见面。在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从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接收的检举控告,办结的,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信访室;予以立案的,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信访室;距每个季度末10个工作日前,将检举控告办理情况反馈信访室。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接收的检举控告认真进行核查,委机关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

(一)信访室转案件监督管理室分办处置的检举控告,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上级交办的检举控告,按《市纪委监委机关办理上级交办件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信访室转派出纪检监察组的检举控告,承办部门办结后,拟作信访了结或组织处理的,分别报送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办理结果送信访室留存。反映市管干部及副科级以上单位的检举控告,承办部门办结后分别报送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和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办理结果送信访室备案留存。予以立案的,报案件审理室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处分决定书报送信访室备案留存。

(三)信访室转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的检举控告,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办结后,拟予以了结的,应当报信访室、所在审查调查协作区的纪检监察室预审会签。预审会签无异议的,按拟处理意见执行,办理结果送信访室留存;预审会签未通过的,根据预审会签提出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后,将办理结果报送信访室。予以立案的,报案件审理室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处分决定书报送信访室备案留存。

(四)信访室转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的业务外检举控告,信访室对报送结果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认定有关反映为不实检举控告,经研判属于符合澄清正名相关情形的,应当报送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及承办部门在检举控告办结后,应及时进行销号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承办单位对案卷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松滋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松滋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若另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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