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党风•头条】纪委被赋予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力!看看新条例有什么重大突破

来源:松滋市纪委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9-11-30

   

昨天,《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简称“新条例”)全文向社会公布。与2003年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相比,新条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结构上都有很大变化,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既深入总结了我们党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继承和发扬了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规定和优良传统,又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进行了集纳,并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明确措施,形成了新的制度安排,顺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加强党内监督的要求。

 

  实际上,要了解新条例的突破与变化,就要先回顾03版条例的特点。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也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败问题上从事后监督转向事前监督,由守势转向攻势,从“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当年,这份13年磨一剑的条例具有五个引人关注的亮点:一是首次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破除了人们将纪委等同于同级党委一个工作部门的错误认识;二是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三是首次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权利和责任,从而为全面深入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找到了最佳切入点;四是将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并总结的监督办法和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包括述职述廉、巡视、询问和质询等制度;五是以党的法规形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03版条例不同,新条例在党内监督的制度规定上更细、更实、更具操作性。这份升级版的条例又有什么新意与突破呢?

  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中强调,“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而抓好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关键。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因此,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必须首先从这部分人抓起”。

  新条例专门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其中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等等。

    

  这一相较于03版条例的突破,体现出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构建党内监督体系

  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在理论上对“党内监督体系”进行系统阐述,舆论认为,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战略、新思想、新举措、新亮点,“建立党内监督体系”的提出,彰显出中国共产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和决心。

  赋予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权力

  在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第一条即明确提出“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一直以来,作为党内专责监督的机构,纪委如何有效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一直备受关注。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已明确提出:“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则进一步去掉“地方”两字,提出“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然而,在现行的监督条例里面,十二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上述精神一直未能体现。03版条例虽然明确了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赋予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但在具体的条款上,“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和“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和监督职责,却只赋予同级党委,而非同级纪委。在第八条纪委的监督职责中,并没有赋予纪委监督同级党委、下级党委,同级党委委员,同级党委常委的权力和职责。在今年年初的中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到,“同级纪委要定期将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向上级纪委报告;平时掌握了对下级一把手的反映,就要及时报告同级党委书记。要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对集体讨论事项,每个班子成员必须亮明态度并记录在案”。新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监督职责。

    

  在同级纪委如何对同级党委展开监督的具体层面,新条例将之前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两个为主”进一步固化,即“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并细化了相关的工作规程,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部分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新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党的领导干部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的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针对为何是“一定范围内公开”而不是“向社会公开”,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分析认为,这是中央在综合考虑监督成本和效果之后做出的安排。首先,“一定范围”并不是小范围。领导干部述责述廉,面对的都是本单位了解实际情况的党员干部,有资格有条件进行评议。其次,领导干部的相关事项绝不止于“公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向党组织报告后,党组织会进行严格调查,一旦发现瞒报或造假,后果将非常严重,“这给领导干部的压力非常大,比单纯公开的效果更好”。

                                                                                                                                                (来源:广东纪检期刊)


©版权所有:中共松滋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松滋市监察委员会

办公地址:松滋市永兴大道1号 联系电话:0716-6222599

技术支持:湖北国菱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松滋市才知商业文化广场1142号 联系电话:0716-6666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