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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工委如何监督“三重一大”事项

来源:松滋市纪委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9-11-30

松滋市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书记 雷正军


对联系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是派出纪工委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履行职责,发挥派出纪工委强有力的监督作用,松滋市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围绕联系单位工作核心,紧扣联系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分类定标、报备审查、定期研判、针对抽检等机制,使联系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在事前、事中、事后都能得到有力监督,取得了一些成绩,也显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一工作如何更好地开展,笔者做以下探讨:

一、“三重一大”事项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联系单位方存在:1、报备时间不及时。报送过程中,有些联系单位想起了就报送,催了就报送,少数联系单位甚至不报送,派出纪工委不能及时掌握各单位的“三重一大”情况;2、报备内容不规范。有的联系单位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理解不够,哪些内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哪些又不属于,或者以自己的标准决定报或不报,逃避监督,造成了应该报送的没有报送,不需要报送的报送了,影响了监督的实效;3、报备范围不明确。有的联系单位其隶属的二级单位有很多,在报送时对其二级单位的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往往不报送,影响了监督的覆盖面; 4、报备思想不正确。 有的联系单位将“三重一大”事项报送纪工委后,后续不按有关政策规定操作,或实施中擅自超出报送范围及金额,当有关部门检查时,拿出给纪工委的报备表应对检查,将报备表当做挡箭牌,规避监督。

(二)、纪工委监督方存在:1、确定“三重一大”标准随意性问题。以往纪工委大多以同一个标准通知各联系单位报送“三重一大”事项,而忽视了联系单位规模大小不一、工作性质不尽相同的客观事实。以同一标准确定“三重一大”事项,则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2、事中监督严重缺位问题。 “三重一大”事项 报送时,纪工委对其进行了形式审查,可谓事前监督,事后进行抽查,可谓事后监督。但因派出纪工委工作人员少,联系单位多,各联系单位在研究实施“三重一大”事项时,派出纪工委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事中监督,只能够通过事后报送来了解情况,这样对一些重要工程项目、重大资金使用实施中的关键环节不能及时到位监督,导致有可能出现重大遗漏。3、单位多人员少,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纪工委3至4名工作人员,要对20至30家联系单位进行监管,同时还要开展相关执纪审查工作,监督力量严重不足,对联系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事中监督缺位,事后检查不能全面落实、全面覆盖。

二、“三重一大”事项监督难点的原因分析    

(一)认识不足  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是权力的应有之义 。 但有的联系单位主要领导民主意识比较淡薄,不习惯在监督下用权,对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有抵触情绪,让监督制度难以落实。在这种心态支配下,一些领导往往对“三重一大”事项报送等制度不重视,随意而为甚或搞变通。有的以决策的事项情况紧急为由,搞临时动议;有的采取“先上船后补票”模式补报;有的报小实大隐瞒真实规模款额;有的相同事项拆分开来多次报送等,从而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二)措施不力 如何让联系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实施真正公开透明,这是纪工委监督的一个难点。联系单位业务工作不尽相同,监督侧重点不同,纪工委人员力量不足 ,加之“三转”严格要求,纪工委仅凭报送的会议记录和部分资料,是无法判断其决策实施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度的。因力量不足和信息不全致使纪工委在监督内容和监督形式上难以做到全面化、多样化,使得监督出现盲区。      

(三)机制不全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回归权力本质的必然要求。“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联系单位核心工作的监督,防止出现决策行为不规范、决策执行不到位等情况。但由于监督体制机制没有理顺,造成了“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难以执行。一是联系单位的“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副职领导和其他人员意见往往被忽视;二是派出纪工委人员少,联系单位多,在完成相关执纪审查工作的同时还要忙于应付日常事务,造成了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流于形式;三是派出纪工委改革也尚未定型,其相关制度也尚未完善配套。

三、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对策  

(一)完善报告制度 对“三重一大”事项要求联系单位实行“零报告”制度,即到每月30日前,当月无报告事项的联系单位要出示零报告书面说明交到纪工委以备后期核查,对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的时间要求必须是领导决策后1周内(最长不超过15天),并经该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或纪检组长签字后按相关要求报告。

(二)细化申报内容 针对联系单位对于“三重一大”事项概念模糊、内容不清的实际现状,纪工委根据各单位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分类选点实地调研,确立“三重一大”具体事项和标准,明确将“三重一大”事项申报内容细化为众多个小项,明文发到分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手中,让各相关领导和干部搞清楚、弄明白“三重一大”监督的范畴和内容,同时对申报要求、会议记录、开会成员等决策程序进行细化,使监督更具操作性。

(三)充实监督力量 择优选调一批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纪工委,加强监督力量,同时各联系单位明确1名专员,负责报备和资料收集工作,及时向纪工委报告本单位情况。对纪工委和联系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在抽检阶段,纪工委还联合审计、财政、建设等职能部门专业力量参与检查,提高执纪执法效果。

(四)强化过程监督 对联系单位上报的“三重一大”事项,纪工委建立监督管理台账,对单位事前报告事项进行登记,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及时退回,有报告程序和内容不规范的及时向分管领导说明要求整改。同时建立定期分析评估机制,纪工委对各单位报告的“三重一大”事项定期进行分析评估筛选,对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择期抽样检查,找准薄弱环节或管理漏洞,对产生的决策行为不规范、决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进行及时纠正,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民主科学、执行规范高效。

(五)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联系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对联系单位报送不及时、不报告、隐瞒不报规避监督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对故意隐瞒不报规避监督的,不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造成领导集体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对纪工委工作人员履职不力、监督缺位或不到位造成联系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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