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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适应新变化
准确把握受理范围

来源:松滋市纪委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9-11-30

面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新情况,信访举报工作部门受理范围发生了新变化,主要是新增受理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工作部门准确把握受理范围,是履行好职责的前提,有助于纪检监察卫士力量发挥最大质效。对于如何准确把握受理范围,浅谈三点思考。

准确把握违反党纪行为。首先,扎实打牢理论根基,坚持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检验一个党组织、一名党员是否存在违纪行为的试金石,对条例规定的六大类党纪条款内容及延伸要义,要一刻不放松地长期性、系统性学习,注重学思践悟,不断积累丰富实践经验,特别是对于群众反映比较普遍的群众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等三大类纪律,务必做到熟悉掌握,内化于心。其次,善于捕捉关键信息,群众举报反映违纪问题线索,往往是不加修饰提炼、最直接最表面的一种表述,信访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在接访过程中及时捕捉有价值信息,迅速归纳总结,快速精准匹配,为准确定论提供论据参考。再次,注重扩展综合知识,积极关注和了解当地各行政部门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惠农、民生、扶贫等领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社会群众关注度高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帮助及时纠正信访群众浅显错误认识,疏导心中疑思困惑,避免因对政策文件精神掌握一知半解导致盲目受理。

准确把握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前提是正确判定被举报对象是否属于监察对象。严格参照《监察法》规定的六大类监察对象进行判定,重点关注“公职”、“管理”两个属性,注重思维发散,加强范围纵向延伸,依法合理定性,对于把握不准的,多加强沟通探讨和请示汇报,达成统一认识,不断积累丰富经验。重点是熟悉了解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类型。《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应受理。实际工作中重点把握好两个方面,即:注重把握监察对象是否利用公权力发生职务违法犯罪,就是要认真区别监察对象是职务违法犯罪还是一般违法犯罪,从甄别违法犯罪事实及动机入手,合理作出判断;注重把握监察对象身份的时效性,主要是对于从事管理岗位的人员,随着时间的推移岗位调整变化,直接影响了其监察对象身份发生变化,其中对相较敏感的岗位要格外关注,比如会计、出纳、采购、基建以及国企的管理人员。

准确把握反映问题实质。善于弄清信访群众真实意图。信访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大多是表达个人利益诉求,表述上往往带有主观臆断、道听途说、片面夸大甚至故意捏造等,容易使人产生情感共鸣。诸如此类情况,信访工作人员务必要做到冷静理性对待,掌握剥茧抽丝之法,通过耐心反复询问,尽可能多地了解清楚事情前因后果,直至挖掘出信访群众内心最真实最迫切想法,从而合理判断其诉求是否属于普通的行政事项范围,是否存在有价值的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线索。善于归纳常见业务范围外信访举报。从季度信访分析情况来看,业务范围外信访举报成倍猛增,主要表现在土地确权、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司法判决、借贷纠纷及医疗事故等方面,信访群众侧重强调单位或个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试图通过贴标签借助纪委监委力量帮助解决个人利益问题,往往拿不出有信服力的直接证据来,信访工作部门应积极引导其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反映,并督促相关单位妥善处理。同时,对于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及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

此外,对于申诉类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按规定受理。(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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